吴川一名23岁男子涉嫌贩卖毒品!
吴川一名23岁男子涉嫌贩卖毒品,在深圳被抓获起诉!
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
起诉书
被告人梅某某,男,1998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**镇**村**号**房。
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,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,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,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20年7月3日,被告人梅某某从他处购买十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(俗称“冰毒”),再委托他人为其寻找买家。
2020年7月5日15时许,有群众匿名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梅某某贩毒,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,安排工作人员“李某某”(化名)与梅某某联系向其购买价值2700元人民币的冰毒,约在龙岗区龙城街道**学校附近交易。
随后,梅某某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,收取李某某2700元的微信转账后,将一包重量为1.7克的冰毒交给李某某。交易结束后,伏击民警将梅某某抓获。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提取冰毒一包;另从梅某某身上缴获冰毒一包,净重11.10克。经鉴定,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、物证:涉案毒品、作案用手机。
2、书证: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、人口信息查询表、抓获经过、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、疑似毒品收条、情况说明等。
3、证人证言:李某某、苏某某、谢某某的陈述。
4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。
5、鉴定意见:检验报告。
6、勘查、辨认、检查、提取、扣押、称重、取样笔录。
7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:微信聊天记录、微信交易记录、执法录像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
检察员:张昀(院印)
2020年10月21日
同创无毒社会,共享安宁生活!
防毒反毒,人人有责!
(来源:掌上湛江)
